我国每年约有60%的报废汽车没有按规定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而是被高价收购,以“假转籍”、“假过户”等形式流入黑市,经过翻新或拆解拼装后出售到农村和边远地区超期行驶。而按正规途径报废的仅为汽车保有量的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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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了一年多的征求意见期之后,备受业界关注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简称《规定》)昨日对外发布,《规定》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网站当天公布了《规定》全文,与征求意见稿出入不大。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孝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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