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是国家汽车相关政策变化的节点。今年7月1日实施的新政新规,涉及商用车的生产流通环节。本文对此加以归纳,以飨读者。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7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要求,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 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在出厂前,都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进一步明确并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的主体 责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 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原则上按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 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在《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 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今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等道路货运车辆的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 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将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关于完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税发〔2012〕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 务工作的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使用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及上传包括车辆配置序列号的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进 口车辆电子信息。自2014年7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对所有机动车均应依据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中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减免税等相 关业务。无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的不予办理。
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
根据此标准,自7月1日起,北京范围内施工现场一律使用符合新标准的渣土运输车辆。其要求实行北斗定位,渣土车的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一旦超 速或未密闭,将被车载电脑自动控制减速;实行全密闭货箱模式,货箱篷布盖可自动开合,防止扬尘和遗撒;实施远程监控,后台监管平台可对车辆进行实时准确定位。从7月1日起,对渣土运输企业实行新的资质管理办法,只有在北京市政市管委入了网,并取得入网证的新型渣土车,其运输企业才能取得渣土运输资质。各施工单位必须选用有资质的企业从事渣土运输。7月1日以后,旧型渣土车纳入黑名单管理,新型渣土车纳入红名单管理。对使用黑名单之中车辆的施工企业,一律高限处罚。对进入红名单,但不按规矩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也要给予曝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