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反垄断绝对是当下的媒体头条,媒体盛传的奥迪被罚了18个亿、之后又缩减为2.5个亿,然后宝马汽车经销商被湖北相关部门处罚了162万,为什么相差如此之大,到底该罚多少钱?
笔者发现目前来讲,罚款的依据无外乎两个法律: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如果计算当下汽车制造商被处罚的价格,要从这两个文书里面找依据,才有可信度。
不过,翻看这些法律条文以及已经发布的湖北物价局的行政罚款公告文件发现,当下的反垄断和媒体热议的内容还有很多偏差,笔者进行简述。

第一、目前的罚单仅是经销商、高潮还未来临?
我们之前谈到的汽车行业的反垄断,主要针对的对象是汽车制造商,特别是进口豪华汽车制造商,这种应该“反”的垄断关系,主要体现在汽车制造商对于汽车经销商的关系上,然后折射到消费者,经过层层成本累加,消费者承担了最大的负担。
这次处罚之后,媒体都分析这是“接近尾声”了,事实上此前谈到的“垄断关系”还根本没有动,而是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关系被给予警告处罚,我们开分析公告内容:
“2014年8月13日,湖北物价局召开规范汽车销售中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通报了武汉4家宝马4s店协商统一收取PDI检测费构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并依据《反垄断法》对4家宝马经销商给予行政处罚。”
这里面提到了垄断协议,不过处罚并非根据垄断协议进行,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即公告提到:“PDI检测是售前检测,不是售后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相关规定,属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必须立即予以坚决制止。本次提醒告诫会之后,对在汽车销售过程中仍然收取PDI检测费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
这样让人有点看不明白了,不知道是不是真正的垄断还没开始?还是当下的垄断主要以警戒为主?这个态度目前来看,并不明确,也很难界定,当下的汽车行业反垄断是接近尾声了?还是仅仅是个开头?这些我们需要等待进一步的处罚条例出台才能有所认知。
第二、汽车制造商的罚单取决于态度。
经销商的处罚当然不会太高,不过如果进一步延伸至汽车制造商,目前的调查已经延伸到这一步,该罚多少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而“垄断协议”的定义是“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这么来看,最显而易见的垄断行为在于汽车制造商,包括“授权销售”、“制定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以及“区域销售设限”等于上面的“垄断协议”三点内容完全匹配,并且很好取证,包汽车制造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协议和平时绩效的条例拿出来就可以了,老百姓都知道每年六月份、九月份冲销量的传说,这些东西差起来并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