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六周年。就在《反垄断法》生效纪念日前后的两周,中国汽车市场又迎来了一年之中,反垄断新闻最密集的时段。
面对最近发改委系统、工商系统不约而同地“竞赛式”突击检查,尤其是对席卷外资、合资车企的反垄断执法风暴,人们或许都会追问:为何直到最近才对汽车掀起反垄断风暴?反垄断执法能否干预车企定价?到底该如何审视这样的执法风暴?

我国《反垄断法》是2007年8月30日颁布。制定《反垄断法》目的就在于:在法律没有规定政府应该予以直接干预的市场领域,政府必须且仅可以依据该法,监督各种所有制的市场主体及其行业组织,不得攥成“有形的手”,通过约束不同市场环节的企业经营自由,来限制有效竞争,扭曲市场分散决策的供需机制,人为地替代市场去进行资源配置。(参见《反垄断法》第十五条,及其效仿的《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第3款)。
为何反垄断调查持续超过“2年”半?
2014年8月,反垄断执法者对日资配件企业、对合资车企、外商独资车企及其经销商,展开了密集的调查。
8月6日,国家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声明:“对汽车‘及配件’的反垄断调查始于2011年底,目的是维护汽车行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媒体也披露:“国家发改委近日完成了对日本12家企业汽车零配件垄断行为的调查。”
为什么,一项反垄断执法调查会持续超过“2年”半?为什么国家发改委要专门强调相关调查开始于“2011年底”?
答案或许很简单。
国家发改委2014年6月7日下发,7月1日生效的《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价格垄断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参照本规定执行,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又在第五条规定:“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这样的规定与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一致。而对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问题,立法者确实没有在《反垄断》中另行规定,从而为国务院细化相关规定预留了立法空白。这个空白一留就留了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