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在高速上驾车行驶时,不慎与散落在路面上的石灰砖相撞,造成前轮爆胎,车辆损坏。保险公司对郭某进行理赔后,将某公路发展集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理赔款六万多元。

保险公司称,其理赔后,郭某将该赔款追偿权转让给了保险公司。而由于公路发展集团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公路未尽到保障车辆安全、畅通行驶的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其应承担对投保车辆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庭审中公路发展集团称,根据交管部门的处理意见,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存在故意行为和不谨慎驾驶等多种原因,事故成因不明确。故公路发展集团与郭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明确,保险公司追偿权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发生原因是车辆与路面石灰砖相撞所致。公路发展集团系高速公路管理者,其与在该公路上行驶的投保车辆之间形成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作为公路管理方,理应确保高速公路的正常使用功能。由于公路发展集团未能尽到上述管理义务,导致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郭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未尽足够注意义务避免事故发生,亦存在过失,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情况,法院认定公路发展集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保险公司4.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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