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马拉松”式的博弈过程,国家质检总局于本月15日正式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虽然《三包规定》出台的历程有点曲折,但毕竟结果还是美好的。我个人认为,这也是一个利益相关方可以接受的多赢结果,不但消费者增加一件保护自己的“利器”,就连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也都有了避免消费者恶意索赔的“盾牌”,也有利于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
在《三包规定》公布之前,国家标准委于去年12月31日公开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以下简称《三包标准》)征求意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安排,《三包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而作为配套文件,《三包标准》也会正式发布。至此,国家质检总局实施汽车“三包”的框架文件已基本具备,只需要再补充一个类似于“实施细则”或者“实施补充要求”方面的文件。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三包规定》还有一些模糊的地方,还需其他“文件”或“规定”予以补充。
例如,第二十条提到“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及退货。这里面的道理是很明确的,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什么,哪些情况才能就做“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好像《三包规定》没有明确解释。又如,第十八条在涉及免费维修时提到,“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我想,《三包标准》就是参考的标准或规定之一,但《三包标准》仅是一个推荐性标准,要想让其有效,必须得有一个文件让其有效。现在有关法规、条例的出台过程要比过去合理了很多,并且以政府有关部门的智慧,肯定也全面考虑了上述问题。

除了《三包规定》本身的一些细节外,另一个问题就是《三包规定》覆盖的车型范围。根据安排,《三包规定》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生产企业在10月1日之前可以不必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或者说10月1后以后购车的消费者才能享受《三包规定》所能带来的好处。由此我想到,部分消费者是否会因此而推迟自己的购车计划。如果这样,今年1-9月,汽车市场的汽车销量就会受到一定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