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规定了家用汽车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规章规定,家用汽车保修期限为不低于3年、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为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
从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消费者就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两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也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历经8年漫漫长路,历经多次“难产”的煎熬,如今,汽车三包规定终于呱呱坠地。消费者为之欣喜,而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也觉得是“水到渠成”。

2010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双双突破1800万辆,稳居全球第一,这种情况在未来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可能都不会改变。但长期以来,我们没有完善的汽车召回制度,也没有汽车三包政策,以至于,消费者一旦购买了问题车,既不能指望厂商主动召回,也很难得到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经常遭到损害。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汽车行业投诉量同比上升51.1%,创历史新高,是所有投诉商品中上升幅度最大的,其中6个月以内新车用户的投诉占比达60%以上。仅从这一点即可看出,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有着多么重要的意义。
在购买车辆过程中,消费者与汽车销售商本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但正如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有关负责人所言:“之所以将汽车产品纳入三包的专项立法,是考虑到汽车产品技术复杂,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个体比较分散,消费者在处理三包的过程中,容易处于劣势、弱势。”也就是说,在现实中消费者与销售商的权利并不平等,销售商往往更强势,容易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鉴于此,汽车三包规定反其道而行之,其中相当多的条款向消费者的权益倾斜,照顾弱势者的利益,以此达到矫正之效,使得消费者与销售商的权益达到平衡。
在某种意义上,这正是此次汽车三包规定最大亮点所在。谁弱势,相关规定就优先照顾谁的权益,这不仅符合民众心愿和公平公正原则,而且体现了决策者的智慧和艺术。显然,这种“向消费者权益倾斜”的思路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以后在制定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政策规定时,都应当充分借鉴之,甚至可以将其上升为一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