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近,汽车销售又迎来了小高峰。如果没有现货,消费者往往支付“定金”、“订金”或“诚意金”,认购自己喜欢的车辆。据新会区消委会和新会工商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统计,去年共接到汽车消费投诉30宗,与前年同期相比增长400%,汽车消费纠纷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其中近1/3是关于“订购金”、“诚意金”及“诚信保证金”等方面的投诉。
去年8月8日,市民邓先生到某4S店选车,该店导购称先交500元诚意金可享受优惠,还表示若车型不合适可以全额退还诚意金。他当时交了诚意金500元,但却没有选到心仪的车型,于是要求商家退款,没想到商家以一纸在交纳诚意金时签订的“特殊优惠申请单”的协议书将邓先生拒之千里之外,只见协议书第4点写着:“如申请获得批准,客户仍然不能按批准后的条件成交,则该保证金不予退还”。

新会区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诚意金”只是一个商业上的概念,是经营者收取预付款时自立的名目,属于意向金、预付款。目前,我国法律尚没有意向金这一说法。为有效避免认购金纠纷,选车前要多方思量,谨慎支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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