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郭先生到一家4S店维修车辆的刹车系统,4S店的维修技师先换了前分泵又换了后分泵,然后又换了ABS泵,可是车辆故障还没解决,最后换了一个仅价值几十元的刹车油管,才把问题解决。郭先生表示,修车耽误时间不说,还花费了3000多元。后来,郭先生通过一位朋友介绍的技术专家了解到,自己的车辆其实就是刹车油管出现了问题,本来几十元就可以快速解决的问题,由于4S店维修水平或者管理不善的问题,导致所谓的“故障判断失误”,4S店不但没有责任,还赚取了更多的维修费用,消费者则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如果汽车三包法实施后,消费者就可以“扬眉吐气”了!根据汽车三包法,如果郭先生的车购买开票时间在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出现了制动系统失效,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换车或者退车。如果郭先生的车在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内,制动系统故障属于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且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故障仍未排除,郭先生仍然可以得到退换车的待遇。这其中,经销商由于判断失误导致维修次数超过了两次,并不能“情有可原”,一些不良的经销商更不能钻空子,乱换一气后“折磨”消费者并且多赚黑心钱!
汽车三包法自2004年开始就有了初稿,并且不断修改,终于将在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三包法中“主要零件”、“易损件”等核心要素的解释,国家标准委员会于去年12月31日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征求意见稿),针对汽车三包法以及主要零件的征求意见稿,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组织了国内主流经销商集团提出了多项意见。同时记者也采访了诸多消费者、业内专家,意见和建议有的是可取的,有的则欠考虑,但这些意见和建议都是善意的,最终是为了汽车行业更加规范,消费者、厂家、商家都得到自己应得的保障。

综合多方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采访了业内汽车技术专家后,在探寻汽车三包细则的过程中,记者发现了汽车三包中的一些“不等式”,这些“不等式”可能有别于我们之前的“想当然”,对于这些“不等式”的答疑解惑,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认知汽车三包法,更好的期待汽车行业和市场的规范、进步。
三包法首先应当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消费者是“最弱者”,对于汽车知识的匮乏,之前一些不良的车企和经销商会钻空子,让消费者“有苦说不出”。未来,汽车消费者总算有了一个强大保障!当然,汽车三包法也是对厂家和商家的一种保障,消费者的过激维权不再会被支持!当然,我们再也不想看到“牛拉车”“砸车”“堵门”等消费者的宣泄,避免这些现象需要厂家、商家更加负责任,也需要在汽车三包法的保障下,事情得到法律严谨的解决。
汽车三包法核心条款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核心条款有以下几条。
三包期限: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包换发动机和变速器条件: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获得备用车的条件: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包退、包换车的几种条件: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诊断失误不等于不能换车
不等式之1
疑问:汽车三包法的补充文件《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总成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总成和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有厂家和经销商提出异议,可能也会发生同一总成件发生两次两个不同零件修理。建议修改为:同一总成件同一故障,累计2次不同零件修理或车身的同一位置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不同位置主要部件不可累加)。另外还希望顾客必须根据维修店意见给足时间诊断,且诊断次数不能计为维修次数。
解答:汽车技术专家、北京祥龙博瑞(集团)总工程师魏俊强表示,这种问题就看站在谁的角度去说了,如果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说,厂家和经销商的异议没有道理。汽车的发动机和变速器涉及车辆的核心安全问题,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已经够让消费者沮丧了,“不同位置部件不可累加”等说法毫无道理!
之前文中郭先生的遭遇也说明了经销商不能通过多次尝试更换零件,让消费者承担时间和换件的费用。
短评:“给足时间诊断”是要多少时间呢?“诊断次数不能累计”是要诊断多少次、换件多少次呢?消费者是弱者,不能再当被厂商忽悠的“冤大头”。对于厂家和经销商来说,未来发动机和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还未修好,就应该给消费者退换车。另外,经销商还应加强诊断流程、维修工艺等技术水平。没有“三包法”时,不良经销商给消费者乱换件、乱收费难以得逞了。
召回处理不等于三包 召回车辆不能再索赔
不等式之2
疑问:如果发动机在三包期内维修一次后,问题没有解决,正好厂家发出了召回通知,并解决了发动机的故障,还能否参照“三包法”呢?
解答:汽车厂家针对成批车辆的同一故障或者隐患进行召回,实施电脑升级、更换总成等解决问题的办法,消费者就不能再参照“三包法”退换了。
短评:对于成批车辆的质量问题或者隐患,厂家需要尽早召回,不要让消费者维修两次导致退换货,这种办法对消费者负责,也能让自己减少退换车带来的损失。如果迟迟不召回,那就只能等着把旧车拉回自己的工厂了!
故障不等于是汽车质量问题
不等式之3
疑问:是不是车辆有了故障就一定是汽车质量问题呢?
解答:汽车故障还可能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或者因为极端使用环境等原因造成。相反,有了汽车质量问题也不一定马上会出现故障。比如刹车油管安装位置有问题,一直会有磨损,往往是几年以后才出现刹车油管磨损断裂,甚至需要5-8年才出现问题。
短评:厂家在推出新车之前,需要进行尽可能多的试验,防止汽车质量隐患给消费者生命财产造成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