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广州市交委、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修改完善了《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鼓励办法》,并于昨日起实施。该办法由原来的十五条减少至十条,简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手续。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申请对外开放经营的,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停车场经营许可手续,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上款规定的申请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察看现场,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停车场经营)。隶属省和市级有关部门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余由所在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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