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美国autoblog援引The Detroit Bureau网站消息,美国司法部日前对戴姆勒斥数千万美元贿赂22个国家的官员来获取数亿美元合同的调查即将接近尾声。
2010年戴姆勒为此向美国司法部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支付了1.95亿美元的罚单,同时同意与其旗下德国、俄罗斯、中国的三家分公司遵守延缓起诉协议,接受长达两年的调查。2012年4月,该调查被延长至去年底,目前看来,该调查即将得出结论。
根据美国1977年制定的反国外行贿法规(FCPA),任何在美国从事经营行为的公司贿赂官员以获得利益或者商业机遇是违法行为。戴姆勒公司的管理层进行了彻底改变,设立了监督职位来管理销售、合同流程,同时建立了新的命令系统,并强化了这些职位的权利。戴姆勒甚至在工厂建立了完整的机制,可以停止生产,专门为员工宣讲“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的”。

尽管如此,在冲突的全球商业环境下,美国司法部对戴姆勒的调查也成为了一个耐人寻味的热点话题。尽管目前在国际上还有一些国家存在“不贿赂就无法做业务”的现象,但戴姆勒受到的惩罚仍然像是“Indy 500赛事中收到了超速罚单”一样。一位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律师在2010年曾说过:“反国外行贿法规(FCPA)起到了一种类似于摄像头的作用。美国司法部一直在向全世界‘打预防针’,告诉大家FCPA是先决条件。就像交通违章一样,如果你被拍照了,就注定要支付罚单。”欧洲公司BAE Systems、西门子以及美国公司Dooney & Bourke等,都为此支付了高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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