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昆明市环保局联合市公安局发布公告,要求从7月1日起,昆明市销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须达国四标准,否则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根据此次发布的《关于昆明市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与重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7月起,在昆明市内办理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将按照工信部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相关参数进行审核,对未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昆明市辖区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从8月1日起按照昆明新车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告指出,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根据上述实施时间停止销售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公告的有关规定。购车人可通过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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