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1000多万元的离奇借贷官司即将在重庆市再次开庭。这个案子的涉事主体为中国银行和重庆长安汽车两家公司,控诉双方已经历了16年、36次开庭,全国“两会”29名人大代表联名监督,打到最高法院仍无结果。
根据中国银行当事人律师王陆俊给中国网财经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该案件最早可追溯到1995年11月,借款人重庆保利华杰公司向东方资产公司(前身为中国银行九龙坡支行)借款1000万人民币,长安汽车有限公司基于“考虑”有关关系为借款人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期间为2年。次年11月,贷款期满,借款人人去楼空,无力归还,长安公司亦未代为担保偿还,酿成欠贷纠纷。
忽左忽右的判决

自欠贷纠纷形成后,东方资产公司于1997年5月份专门在“港天大酒店会议”上催收借款,长安公司在会议上单独承诺延长保证期间两个月(5月17日——7月16日)。
1997年6月,东方资产公司起诉借款人,次年9月份追加长安汽车为共同被告。重庆一中院合议庭认定东方资产公司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过权利,长安汽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1997年7月,重庆一中院判决长安汽车连带偿还1000万元本息。
长安汽车不服上诉,该案件被发回重审。2001年1月,重庆一中院合议庭(重庆高院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认定东方资产公司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反判长安公司免责1000万。
东方资产公司对此忽左忽右的判决不服,先是获重庆高院维持原判的判决。东方资产公司在渝申诉,2004年5月,重庆高院否定“港天大酒店会议”催收及提示债权系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申诉理由,判决驳回申诉。
被指法院“照顾”长安汽车老板
事隔四年,东方资产公司赴京申诉,通过全国人大29名代表联名建议监督此案,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签署裁定书,裁定东方资产公司申诉理由成立,依法提审本案。
2011年10月,最高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上述一中院、市高院的四个判决,发回一中院重审。
2012年12月,重庆一中院重审后认为东方资产公司申诉理由不成立,再次判决长安公司免责。
2013年2月,东方资产公司根据最高法院第25号《答复》规定,以“港天大酒店会议”催收借款及提示债权系典型的权利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为申诉理由,再次上诉。对此,第九个合议庭——重庆高院合议庭在审待决。
反反复复屡次上诉,王陆俊律师对中国网财经表示:“法院判决有失公正,有照顾长安汽车的老板嫌疑。根据最高法院法律规定,只要在保证期间提出归还借款,就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