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的汽车因事故放在修理厂维修,4年后提车时却发现汽车在这4年期间竟有11次交通违章记录,而自己并未开过此车。气愤不已的张先生将汽车维修厂起诉至北京市密云县法院。
张先生诉称,他的帕萨特汽车在2003年10月27日发生了交通事故,他于2004年10月9日与汽车修理厂达成协议,约定全权委托汽车修理厂修理,修车费用除保险公司承担的20%外,由汽修厂垫付,修车完毕后由张先生交款提车。

2009年1月,张先生提取车辆时发现该车自2004年10月9日至2009年1月6日有11次交通违章记录,且均接受了北京市交通管理局的处罚,其中,有8次理赔,总共理赔金额214180.13元。
张先生在向汽修厂讨要说法未果后,将汽修厂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车辆使用费及车辆损失费。
法院认为,张先生的汽车在汽修厂修理期间,汽修厂应当妥善保管。自2004年6月该车始有交通违章记录,至2009年1月期间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上述事实足以说明汽修厂长时间使用张某汽车并发生多起交通事故的事实,汽修厂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部分诉求,判决汽修厂给付张先生车辆使用费103462.5元及车辆贬值损失31000元。
判决生效后,张先生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执行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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