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上海、南京、宁波等多地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7月1日实施的国四柴油车排放标准细则。由于该项标准从颁布至实施跨度时间较长,且涉及的政府部门和企业众多,因此不少人对国四柴油车排放标准存在一些认知误区。以下通过对过往政策的梳理,对常见的几个标准误区进行解读,以期能够帮助大家对国四标准有更清楚的认识。
排放标准不等于柴油标准

国四柴油车排放标准。国四柴油车排放标准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环保部)颁布实施的。早在2009年1月5日,环保部就下发了关于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方案征集意见的通知,颁布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规定,确定了重型汽车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上述标准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以下简称国四标准)。随后,因符合标准的柴油供应不到位,国四标准先后推迟。
车用柴油标准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委)共同颁布实施的。因技术原因推迟至2013年7月1日实施的国三柴油标准是2009年6月12日正式颁布,原定于2010年1月1日实施的。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于2013年2月7日批准发布了《车用柴油(Ⅳ)》国家标准,确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渡期至2014年12月31日,即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规定了第Ⅳ阶段车用柴油的硫含量不大于50ppm。2013年6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再发公告,批准发布了《车用柴油(Ⅴ)》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该标准规定了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的硫含量不大于10ppm,这一指标达到了目前欧盟标准的水平。
汽柴油车排放标准不能等同
柴油排放标准和汽油排放标准也是较容易混淆的概念,2009年1月5日,在环保部发布的关于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方案征集意见的通知中,分别提到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的规定,确定了轻型汽车和重型汽车将分别于2010年7月1日和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上述标准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国四柴油车排放标准上文已经介绍。而国四汽油车排放标准分为轻型车和重型车两个部分,根据环保部2011年6月14日发布的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第四阶段排放限值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2012年7月25日,环保部发布实施《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第四阶段排放限值公告。公告中指出,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
全国标准不等于地方标准
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机动车排放标准颁布后通常都会经历多年的过渡期才会正式实施,而在这个实施准备期内,由于个别地方(主要是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环境污染较为严重,节能减排的任务更重,这些地方政府通常会率先出台各自的地方标准。另外,考虑到各个地方在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等方面具体情况的差异,中央政府在出台机动车排放标准时也会对个别地方做特殊要求。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地方和中央标准不完全同步的情况,而这也容易造成人们对排放标准的误解。
根据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但必须先报经国务院批准。
例如,在环保部2009年发布关于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方案征集意见的通知之后,为迎接2010年的世博会,上海市政府便率先公布实施了机动车尾气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根据规定,自2009年11月起,上海市不符合国四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和公交环卫邮政车辆将不得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