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规定要制定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昨起,我省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规范,五种车型四种收费项目,都有明确的收费标准。该标准自2014年1月5日起试行至2015年1月4日。

救援收费前要告知
车主同意并签字
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统筹组织,救援服务实行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因事故不能自行驶离而影响交通的车辆,由高速公路救援机构拖离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其余车辆实行“自愿有偿”服务。各救援服务单位在提供救援服务和收取费用之前,应主动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或相关人,并予以说明,征得其同意并签字确认(因当事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等不能签字的除外)。
收费标准按车型定
可适当下浮不得超收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被救援车辆的车型确定。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可适当下浮,幅度不限。其中,小轿车拖车费10公里内最高300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
具体规定为:
(一)拖车费由基价和拖运费两部分组成。吊车费、吊货物费、停车及看护费按基价计收。吊车(含拖车吊车)车货一起吊的,只收取吊车费,不得再收取吊货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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