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8日,磐安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卢某投诉称,2013年9月23日,在磐安县某汽车贸易公司买了一辆福特江陵CD1136的汽车。2013年11月1日,汽车在苏州高速路上行驶中出现变速箱故障,在苏州4S店修理近半个月。
虽为免费修理,但由此而产生拖车费、修理期间的包车费、提车来回路费等达1万余元。卢某与该汽车贸易公司协商赔偿问题。卖家认为该车是其代销的产品,购车发票也由其他销售商开具,卢某应该直接找发票开具方维权。而卢某认为购车款是直接付给该汽车贸易公司的,买车的过程中也没有直接与发票开具方发生过买卖关系,该汽车贸易公司应当赔偿他的损失。

磐安县消保委调查后认为:卢某在买车的过程中直接付购车款给汽车贸易公司,该汽车贸易公司也从中获得了相应的差价,虽然发票的开具方并非是汽车贸易公司,但形成了事实上的销售关系,应该承担相关补偿费用。
经消保委调解,该汽车贸易公司和江铃汽车(000550,股吧)公司共同为卢某补偿油费3000元、免费保养4次 (折合人民币2000元)、现金8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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