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打车软件的管理使用、补贴、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各渠道召车信息将统一推送

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将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统一、开放的出租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包括出租汽车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地理位置信息、空重车信息、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以及电召服务预约、派单、应答、服务和驾驶员服务质量评价等信息的互联互通,以便通过信息同步等技术手段,实现对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完整记录、及时跟踪和全过程监管。
应在不影响行车安全状态下使用
针对司机使用手机软件可能造成的驾驶安全隐患,征求意见稿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要规范安装出租汽车专用车载设施设备,不得在车内悬挂或者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设施设备;出租汽车驾驶员行车过程中不得接打和使用手机;使用手机查询或者应答召车业务的,应当在车辆停止、不影响行车安全的状态下进行;鼓励研发使用符合安全规定、方便驾驶员操作的新型应答接单硬件设施设备。这是针对手机软件召车行车安全的规定首次亮相。
驾驶员终端软件发放与使用也将受到严格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手机软件召车信息服务商在发放驾驶员终端软件时,应当与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进行比对,验证申请注册的驾驶员和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格后方可发放。驾驶员取得终端软件使用权限后,不得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丢失或更换手机时应当及时注销或更新服务账户信息。
火车站、机场不能用打车软件
为保证接单履约率,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接单即时召车业务成功后,应按照规定开启电召服务标志或暂停运营标志,并准时到达约定地点。对接单后未按承诺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视为拒载行为。同时,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有关服务商改进软件功能设置,实现即时召车需求信息只能向空载出租汽车推送和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