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汽车租赁市场“小”“散”“乱”的无序竞争状态将得到遏制,在29日召开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海南省汽车租赁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会上,省交通运输厅厅长董宪曾就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进行说明时指出,2007年交通运输部废止了交通部和原国家计委1998年颁布实施的《汽车 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后,我省对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主体缺位,汽车租赁市场进入“小”“散”“乱”的无序竞争状态。车辆状况“老”“旧”“差”,汽车租赁企 业服务质量差。
关于汽车租赁经营的备案管理,草案对汽车租赁企业和租赁车辆未设行政许可,实行备案管理,重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关于汽车租赁企业自有车辆数 量要求,草案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拥有5辆以上自有车辆。关于租赁车辆的基本条件和车型要求,草案主要规定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且经营者用于租赁经营的载客车辆应当为9座以下(含9座)的车辆,但租赁给单位自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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