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湖南市民黄小雄一家被桂阳县检察院公车撞到,造成一死两重伤的惨剧。据检察院方面称,当时公车被私人违规使用了。事后,检察院承担了黄家的部分医疗费,并支付了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赔偿约60万元,此笔款项据知情人透露系“公款”。
自3月末事件得到初步处理结果至今,该检察院以“公款”支付黄小雄女儿死亡赔偿金一事一直颇具争议,并在网上不断发酵。

公车私用行为“板上钉钉”,肇事人又不属于肇事车辆所在单位,此事件为何要由检察院以“公款”埋单?
据《潇湘晨报》报道,3月2日19时50分左右,市民黄小雄一家四口在郴州青年大道从斑马线过马路时,遭遇突然疾驰而来的黑色小车撞击,黄妻因落后几步幸免于难,女儿抢救无效死亡,黄本人及小儿子重伤。
经查证,撞人者系桂阳县塘市镇人陈锡宇,非肇事车主人。驾驶车辆为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所有。3月24日,桂阳方面在网上对此事进行了回复通报,称肇事车被陈锡宇的叔叔、桂阳县检察院监所科科长陈高峰违规使用。
事发当日下午,陈锡宇酒后驾驶公车从桂阳来到郴州,因未如期见到女朋友心情不好便在城区飙车,撞人后两次逃逸最终被抓。
事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显示,黄小雄及家人没有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日前,23岁的肇事人陈锡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依法逮捕。陈高峰因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监所科长职务。
目前,黄小雄及其儿子仍未痊愈出院,检察院方面除去黄一家住院时承担的部分医疗费用外,给予黄小雄女儿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赔偿约60万,此笔款项据知情人透露系“国家公款”。
据受害者方称,此案肇事人陈锡宇被认定负有全责,关于他的叔叔及检察院方面的责任认定,“他们一直没有给我们”。
天涯网上曾有一篇私人帐号发出的网帖《关于桂阳检察院公车私用致一死两伤处理情况的说明》,透露了详细的理赔协商过程和金额。
此帖称,该院为本案中“民事赔偿负连带责任的第三方”。由于该事故为酒驾引起,保险公司对事故中严重受损的两车(一为肇事车,二为肇事车撞人后二次碰撞的车辆——笔者注)不予理赔。而肇事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又无力承担受害方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受害者方称,事发后检察院方开始对此并不认同,后因媒体曝光事件造成舆论压力,最终与受害者方达成一致,由检察院“公款”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