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汽车业 的一纸公文,让很多人拍手称快——8月1日,《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宣布自 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说白了,就是准备取消此前的“经销商卖车必须取得整车厂家授权”这一早就备受诟病的政策 核心,破除整车企业在汽车流通领域一枝独大的局面。
在最近汽车业反垄断情绪和行动频频爆发的背景下,新政策的实施被冠上了“顺应民意”的名号;但仔细想想,政策思路的变动也让人倍感沉重——我们固然可以为“浪子回头”叫好,但我们更应该呼吁从一开始就别犯错误。
此次新政所针对的是2004年年底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 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出于利 益最大化的考虑,外资车企一般都在中国设立企业作为总经销商。

不可否认的是,《办法》出台的初衷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彼时,由于进货渠道繁杂,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汽车销售领域存在“散、乱、杂”的现象, 有形市场、4S店以及大量无资质的汽车销售店并存,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有些消费者买车后,甚至连卖车人都再也找不到。而《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规 范市场,通过品牌授权经营,可以在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追溯到厂家。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办法》开始越来越多地受到质疑,相关政策部门对此也颇为“头疼”。比如,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一位官员就曾坦陈,《办 法》暴露出不少缺陷——目前国外汽车厂商通过总经销商在国内销售的模式占主导地位,而总经销商作为产品、品牌、维修等一些核心资源的提供者,形成对进口汽车销售环节的绝对控制和垄断,令经销商与进口商地位严重不平等。后果是由外资垄断的进口车资源和终端网络的弊病越来越明显,最终导致进口车销售价格和维修价格居高不下。
而现在,《公告》的出台说明,相关政府部门终于要对上述“不公平”现象“开刀”了;实际上,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办法》本来就是个不该仓 促出台实施的政策,因为其不具备应有的严密性和可持续性。《办法》实施之初,市场的混乱局面其实可以分类进行治理,或施以重罚、或责令关张、或引导梳理、 或通过统一标准约束市场行为,而不该“一刀切”,人为地为整车企业创建了一个“集权”平台,“拔苗助长”式地想把存在于中国汽车市场几十年的固疾一夜之间 消灭,最终造成如今汽车销售链条上不均衡的发展格局,最后吃亏的反倒还是消费者。
中国市场已连续多年成为全球汽车市场“老大”,但中国汽车市场的混乱、复杂局面却与这一市场地位严重不匹配,除了消费观念有待成熟以及企业自身的问题之外,一个不得不说的原因是,我们汽车市场的“有序性需求”,得不到政策“有序性出台”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