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工商总局在其网站上挂出了《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消息一出,立即在汽车流通领域引起了“震动”。从下午3点钟开始,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的微信群就开始围绕这一信息进行热烈讨论,并且一直持续到晚上11点钟。一部分人认为,取消备案是事实上废除了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另一部分人认为,取消备案动了品牌管理办法基础,但要想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废除品牌管理办法;更有一部分认为,取消备案没有动品牌管理办法的根本,不必盲目乐观。但不管怎么说,大家对工商总局的做法给予了积极的评价。
周末在家,我认真学习了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再结合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的历史地位,我个人认为,取消备案仅是迈出了第一步,但这一步非常重要。
一、《办法》对规范汽车经销行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办法》是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制定并颁布的,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出台以后,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规范汽车销售市场、避免恶性竞争、改变汽车销售商散乱差状态、提高行业集中度的政策目的;与此同时,增强了汽车销售主体的服务意识和售后服务能力,促进了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另外,《办法》提升了行业从业者的准入门槛,对汽车经销商从设立、布局、销售到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了一次全面、彻底的整合。
二、《办法》实施以后导致了诸多问题的发生
虽然《办法》对促进我国流通领域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因加剧厂商地位不对等、外资垄断进口车牟取暴利、抬高行业投资风险、限制汽车流通行业经营业态多元化发展、影响自主品牌及合资品牌企业发展引起很多争议。一些文章和研究成果对《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很好的认识,现整理如下。
(一)强化了汽车厂家的地位,加剧了厂商关系的不平等。《办法》的核心设计有两点,一是“未经授权不能销售”的品牌授权制度,另一点是确认了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批发权和网络规划权。这就是所谓的总经销商制度。这样的设计虽然有利于强化国家对于品牌汽车市场的管理,但在没有其他法规与其配套的情况下,客观上提高了生产制造企业的强势地位,尤其进口汽车品牌更是如此。
(二)厂家漠视经销商商圈利益保护,盲目扩张经销网络。由于汽车生产厂家拥有几乎没有任何限制的“网络规划权”,厂家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提高销量,会不断扩张经销网络。尤其是境外跨国公司,对经销商的利益考虑较少,盲目扩张网络,造成土地、资金、人员等资源的巨大浪费。
(三)《办法》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厂家经常强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例如,《办法》对品牌经销商的库存数量没有明确规定,但供应商为完成销售计划,往往强行要求经销商接受不合理库存、搭售市场滞销车型来转嫁库存压力和风险;在退出机制上,《办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供应商主动退市后,受到损失的经销商得不到任何赔偿;经销商主动退市后,不仅要单方面承担所有损失,而且退出同一厂家多个关联品牌中的某个品牌时,还可能面临其他关联品牌的制裁,交易地位极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