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的修改面临的真正挑战在于,一方面要向成熟汽车市场的立法实践靠拢,另一方面又要顾及国内法律法规滞后、社会和商业诚信缺失的现实。《办法》的修改一定要避免矫枉过正,以消费者权益为最大考量因素,断不可由于体制惯性,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是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都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近日,随着发改委汽车反垄断调查的持续升温,以及工商总局宣布将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实施已近10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又一次被推向了风口浪尖。该《办法》2004年由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共同制定并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业界人士认为,此次发改委的“反水”和工商总局的放权,使得《办法》的修改面临新的变数。
汽车反垄断的复杂成因

作为汽车企业进行销售渠道管理的政策依据,《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汽车终端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适应汽车分销领域对外开放、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良好效果有目共睹。
但是在质疑者看来,《办法》的最大问题就是赋予了汽车厂家对经销商说一不二的强势地位,备受争议的就是《办法》第七条:“同一品牌的网络规划应当由唯一一家境内企业负责制订和实施,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需授权一家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一家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负责制订和实施网络规划。”正是由于这一条款,使得厂家涉嫌纵向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成为可能。最为典型的是:个别跨国车企谋取进口车暴利,厂家与经销商强制订立“两限”条款(最低限价和禁止跨区销售),向经销商压库,控制售后配件渠道和价格。
在发改委的威慑之下,捷豹路虎、奥迪、奔驰、克莱斯勒近日主动下调旗下进口车、配件和维修保养价格,其压力不言而喻。对消费者而言,豪华车和售后服务降价当然是好事,只是从法律角度讲,这些跨国车企哪些做法涉嫌垄断,哪些做法属于模糊地带,业界看法并不一致。按照《反垄断法》,主管部门打击的对象主要是同类经营者进行价格串谋,以及一个或多个经营者合计达到一定市场份额(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1/2,或两个经营者合计达到2/3,或三个经营者合计达到3/4)。目前并未发现跨国车企、汽车厂家之间存在横向价格联盟,其各自的市场份额也远未达到垄断地位,但“两限”条款却非常普遍,配件垄断也是公开的秘密;另有证据表明,个别进口车的某些经销商确实存在价格串谋。发改委将对此作出怎样的处罚,肯定会对《办法》的修改有所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