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世界上最大最发达的经济体,美国的反垄断制度与实践经历了100多年的演进和完善,形成了垄断和竞争动态并存的格局。这种格局既创造了资本集中带来的规模效益,又保证让具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有良好生存土壤,为美国经济发展提供着不竭动力。
美国反垄断立法的起源要追溯到19世纪末。当时,工业革命让美国经济结构发生巨变,生产迅速集中,在煤炭等行业出现的垄断泛滥严重损害了美国的市场秩序和民众利益。1890年,国会颁布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禁止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
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及《克莱顿法》是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和完善。《克莱顿法》限制集中、合并等行为,并明确了价格歧视、独家交易、会严重削弱竞争的并购活动等不允许的做法。《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是纯粹的反垄断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涵盖了两个法律的内容,同时还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内容。

根据这些法律,一旦企业被裁定有垄断嫌疑,将可能面临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分离等多种惩罚。罚款的数额很高,一旦企业被认定违犯反垄断法,就要被判罚三倍于损害数额的罚金。
这些法律主要由联邦政府的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加以具体运用。前者主要负责处理电脑软件、金融服务、媒体和娱乐以及电信市场的竞争问题,后者侧重于保健、制药、食品、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服务等重点消费行业。执法过程中,这两个机构作为公诉人向联邦法院提出刑事或民事诉讼,然后由法院作出判决。其中,前者可直接对涉嫌垄断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后者可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刑事诉讼。此外,受损企业或普通消费者也可直接对涉嫌垄断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
100多年来,美国出现了不少反垄断裁决的重大经典案例,其中不少公司都是全球行业翘楚,因此判例对世界经济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比如洛克菲勒家族的“石油帝国”因垄断市场在1911年被肢解为30多个独立石油公司;曾垄断美国电话市场的美国电报电话公司在1984年被分离成一个继承母公司名称的电报电话公司(专营长途电话业务)和7个地区性电话公司。
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国际上技术创新竞争日趋激烈,美国政府反垄断的目标不再是简单防止市场独占、操纵价格等,而是着眼于如何阻止专利保护以外的技术垄断,以保障美国继续占领科技创新的前沿。同时,以知识为基础的网络寡头垄断开始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