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对“黄标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规定从8月开始,对长春市市区范围内通行的“黄标车”实施限制通行。
根据该《通告》,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每日6时至20时,长春市三环路以内区域禁止“黄标车”通行。《通告》规定,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下达大气重污染Ⅱ级橙色预警或Ⅰ级红色预警信息之日起,至宣布预警信息解除之日止,每日6时至20时,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不含绕城高速)禁止“黄标车”通行。
违反《通告》规定,驾驶“黄标车”在限制通行的时限、区域内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执行紧急任务的警务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和公交、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出租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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