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个时期,汽车反垄断反得如火如荼:国家发改委出手了,地方发改委也出手了,从进口车到国产车、从整车到零部件、从汽车销售到维修服务……各个环节都在反垄断,开出的罚单从几万到上亿,以至于震动了国内外汽车界、企业界、舆论界乃至政界。政府反垄断机构依法行政,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中国消费者权益,法条情理俱在,事实依据清楚,似乎不应该引起争议,但非议还是发生了。政府有关部门也不得不多次出面表示,反垄断不是针对跨国公司、不是针对外国产品、不是排外、不是为了保护民族企业,专家、舆论也一再背书,但似乎仍然不能完全让人信服。
单从汽车反垄断的具体案例来看,说进口高档车涉嫌垄断、某些零部件供应涉嫌垄断、某些品牌商经销商的营销行为涉嫌垄断都是没有问题的。但何以会引起如此反弹?关键是此一波汽车反垄断在宏观把握上缺乏全局视野,在微观操作上则又失于严谨细致。

比如炒得最火爆的进口高档车反垄断问题。长期以来,国内外汽车价格就存在巨大差异,但随着近年来国内汽车生产水平提高、竞争加剧,中低端车型与国外价格已经相差无几,但高档车型价格依然相差悬殊,包括售后维修服务(如高达1270%的零整比之类),所以本次汽车反垄断首先发端于此。但进口高档车的消费人群极为局限,都是所谓非富即贵人士,对于价格高低极不敏感,甚至乐于追逐高价格,以车价等同于身价作为炫耀资本。一辆365万元的路虎降价30万,买得起的人不在意,买不起的人也不关心。何况,奢侈品定价,本就有市场消费心理因素在内,甚至是决定性因素,若只看见有高价存在、国内外价格悬殊就认定必是由于垄断所致,实在是缺乏市场营销常识。在此领域反垄断,当然也算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但这个消费群的面也未免过于狭窄了吧?
真正涉及数以亿计普通消费者权益的那些领域,银行、保险、电信、电力、石油、交通等等,才更是亟需通过反垄断来扩大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政府的行政资源总是有限的,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部门,编制仅有40余人,加上地方发改委的反垄断机构编制,全国不过200人左右,反垄断人员和经费都极为有限。这种情况下,更有必要把这些紧缺、宝贵的行政执法资源配置到最重要、最急需的反垄断案件中去,以期更好地保护最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维护更高层次、更广范围内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还应尽可能地发挥已查处案件的标杆、警示和溢出效应。这样的反垄断,才能高屋建瓴,抓一案而活全局,产生事半功倍之效。
而现在的反垄断,影响广泛、危害巨大、垄断行为彰显、涉及广大百姓深远利益的垄断不去反,却去反局限于某时某地某一狭窄领域的小众垄断行为(包括此前的反茅台垄断之类),岂非正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缺乏大局观的做法?口头高喊“反垄断无禁区”“苍蝇老虎一起打”,实际行动却截然相反,如何能让我们普通民众象对反腐打“大老虎”一样衷心拥护、高声喊好?
相比起某些领域明目张胆、恶行昭彰的垄断,目前汽车领域的垄断实在是小巫见大巫,甚至是否属于垄断行为都难以准确判定。汽车反垄断最早公布出来的某些纵向垄断行为,如限定销售区域、规定最低价格等等,并不能严格界定为垄断行为,而更应该视为一种普通的商业营销模式。何况,这种商业模式,还是政府所规定的(参见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制定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虽然在《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汽车供应商可以限定区域、限定价格销售,但既然要求汽车供应商“必须”建立这种单一的品牌授权经营模式,其汽车不能通过其他任何渠道销售,还规定了相应责任和义务,当然这个品牌授权者也应有相应的产品定价、区域限定等权利。
从《反垄断法》角度来说,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但第十五条又规定了例外,其中包括“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款),那么,汽车领域的这种经由政府限定的品牌授权专营模式,算不算“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之列?在品牌授权专营模式中,划定销售区域、限定销售价格等是否属于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