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先生以总价113万元购买保时捷卡宴汽车一辆,并加做了2万元装饰,共支付115万元。但在进行车辆保修时却发现这辆车曾经维修过。袁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存在诈骗行为,便将对方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向袁先生赔偿113万元。
袁先生称,2013年8月他与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以总价113万元购买保时捷卡宴汽车一辆,并加做了2万元装饰,共支付115万元。当年9月底,他在北京一家4S店进行车辆保养时却无意中发现了该车售前进行过维修,于是以该汽车销售公司欺诈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一倍车款。
丰台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涉诉的保时捷汽车是2013年6月由杭州某销售公司发货至北京,且确于2013年5月在厦门进行过多处维修。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未尽到交付全新车辆的义务,构成欺诈,鉴于起诉时车辆已交付使用较长时间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宜解除合同并退车,一审判决由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直接赔偿袁先生113万元。

一审宣判后,汽车销售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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