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年,新能源汽车从“不起眼”的地方慢慢但有力地开进众人的视野。
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8个方面提出了30条具体政策措施,部署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工信部部长苗圩称,此次扶持政策力度空前,含金量极高。

政策亮点 破除地方保护
明确“破除地方保护”是此次《意见》最突出的一大亮点。
《意见》明确提出,坚决破除地方保护,统一标准和目录,并规定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出台地方性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标准。各地区要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通过采取制定地方推广目录、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检验、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等违规措施,来阻碍外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或变相限制消费者购买外地及某一类新能源汽车。
在此之前,在政策大框架之下,各地相继出台了各自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以及地方性的补贴标准,却倾向补贴省内地域生产的汽车,并将本地车企暂不准备生产的车型排除在外,形成了相对隐形的地方保护政策。“一些地方政府设置了很多标准,比如要求新能源车企在当地的销量和4S店数量必须达到多少,否则便不能进入本地目录或无法享受本地补贴。”上汽乘用车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只有通过竞争才能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地方保护既不利于促进本地企业长远发展,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工信部副部长苏波表示。
而随着《意见》一文的下发,新能源汽车地方保护的藩篱被打破。《意见》不仅明确提出破除地方保护,并且还在监管方面做出了要求。《意见》提出规范市场秩序,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监管,推进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坚决清理取消各地区不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违规政策措施。
“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各地不得阻碍外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不得限制消费者购买某一类新能源汽车。”苏波称。
社会资本获准入场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09年6月17日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规定了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准入条件:应当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按此规定,非汽车企业不准进入新能源汽车生产领域。
而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中明确提出,制定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政策,研究出台公开透明、操作性强的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条件,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科研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