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制定新能源汽车准入政策的要求,发改委起草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政策的出台表明业内争论多年的“低速电动车企业有望获得整车生产资质及上牌销售”、“乐视造车”成为可能,此时国家这一政策的推出,对于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无疑是一个质的的提升,也表明国家对于传统整车厂在新能源汽车制造与销售环节“不利”的不满。
以下为意见稿全文: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的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对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一)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
1、具备基础能力
(1)在中国关境内注册,具有稳定业绩、收入和融资能力。
(2)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3)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制造、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