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日前发布《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停车位分为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配建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得转让;增设停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可转让,并纳入商品房销售管理,但销售对象仅限于项目业主。
根据意见稿,依法利用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设置的停车位,纳入配建停车位范围,归全体业主所有。配建停车位的数量需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开发商只有在满足配建标准的基础上,才可申请建设增设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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