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诞生和加码
2004年3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正式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我国首次实施召回制度。2012年10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办法》)发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次次的政策加码带来的一大改变就是对车企处罚力度的加大。虽然《规定》的出台历经多年,但出台后,对违法行为最高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显然难以对厂家对待缺陷产品时的不自律产生威慑。如此低的违法成本甚至让一些车企选择不进行备案,据了解,截至2011年底,我国的3551家整车制造企业中,在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完成汽车召回信息备案的仅有331家。
2012年10月公布的《条例》中,罚金最高可超过1亿元的规定让中国汽车市场上的召回不再被指“和风细雨”。《条例》明确规定,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或拒不召回的,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除了经济惩罚,情节严重的企业还可能被吊销有关许可。
在最新公布的《实施办法》中,更是首次将零部件生产者一并列入召回管理规定中,并进一步明确了召回过程中厂家的责任和义务。在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理事郝庆丰看来,《实施办法》与《条例》相比,在缺陷产品调查的职能部门和调查对象上都进行了范围上的放开后,汽车召回制度落实起来将更加顺畅。
应该说,从召回制度在中国市场上诞生的那天起,它就和汽车召回数量逐步形成了互为促进的关系。从年度召回数量来看,2009年我国汽车召回数量首次突破100万辆,2013年这一数字更是超过530万辆,而就是在这期间,实施了8年的《规定》升级为《条例》。另一方面,《条例》及《实施办法》中的新条款也势必让中国市场上汽车召回的数量呈逐年增加的态势。
对此,汽车分析师张志勇表示:“我们的召回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接下来势必会继续增长。”而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蒋苏华则认为,同步升级的巨大惩罚力度使汽车召回法律体系更加威严。
谈召回色变成为历史
在消费者层面,消费者一度将“召回”和“劣质”画上等号,甚至某品牌车型有召回纪录会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不过随着召回行为涉及品牌、车型和数量的增加,消费者对召回趋于理性的态度让汽车企业敢于在中国市场上直面缺陷、实施召回。
以自主品牌中江淮汽车和长城汽车的表现看,发生在2013年的召回并未对其销量产生负面影响。2013年,以往一直对召回遮遮掩掩的自主品牌有所突破,11个品牌召回次数达到15次(超越了韩系车的13次),总量达到518826辆(自主品牌2011年和2012年的数据分别是2次、5次,数量为10760辆、343639辆)。2013年,实施过召回的江淮汽车累计销量49.5万辆,同比增加10.46%;长城实现75.4万辆的销量,同比增长21%。
合资品牌中,2011年8月,广汽本田和东风本田召回市场上约76万辆奥德赛、雅阁和思铂睿等车型,但在中国汽车质量网关于“普通消费者如何看待本田的此次召回”的网络调查中,有70.7%参与投票的消费者认为“汽车出问题在所难免,能主动召回值得肯定”,持观望态度的消费者只有9.8%。
正如国家质检总局执法司司长严冯敏所说:“企业召回的主体责任意识正在明显加强,从原来认为召回是件丢脸的事,转变到认为召回是维护企业形象和加强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则认为,“召回也是厂商对市场及消费者负责任的表现,是行业的一种进步,被召回的车辆未必质量就差,没有被召回的车辆未必质量就好,只是故障隐患没有被发现。被召回的车辆将隐患消除后,安全性更高。”
当然,在消费者及舆论都在逐渐正视汽车召回的同时,汽车厂家处于经济等因素的考虑,反而在召回上大打“太极拳”的案例也不少。虽然美国四大汽车经销商“第一汽车集团公司”CEO Earl Hesterberg看法(一些豪华品牌在美国不断提高促销力度,重心已经偏向于争夺销量领先地位而不是强调品牌价值)有美国的地域局限,但作为越来越能够决定一个国际品牌全球销量目标能否实现的市场,中国市场上的销量之争只会比美国市场更加激烈。以近期持续发酵的一汽-大众全新速腾断轴问题为例,从2014年7月22日的“辟谣”到10月17日宣布“召回”,这期间的“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等言辞,以及召回公告宣布后所需的4个月准备期,都让人怀疑,产品缺陷已经不是引发一次召回的惟一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