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有一辆出租车,为尽快偿还贷款,将出租车夜间营运发包给孙先生。一日,孙先生在夜间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将刘某撞伤致残,交警事故处理认定孙先生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保险理赔款29000元,李先生将该款交给孙先生处理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孙先生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孙先生赔偿刘某各项费用总计78000元。
调解书签订后,孙先生支付刘某40000元,剩余款向刘某出具了欠条,约定年底付清。但孙先生逾期未付。刘某遂持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及孙先生出具的欠据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孙先生支付剩余赔偿费用。诉讼中,孙先生意外死亡。
法律解答:车主李先生与孙先生之间是出租车发包承包关系,在此情况下,实际上是李先生将自己对车辆夜间运行的支配权交给了孙先生,由孙先生从事出租车夜间营运,而李先生仍然享有对出租车辆运行的支配和控制权利,同时对出租车发包给孙先生从事夜间运行中获得了利益,此可从孙先生向其每天交款50元及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事故保险理赔款的事实中得到反映。因此,李先生作为车主与孙先生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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